在进行房产购置的过程中,
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常规实践为,购买方直接向出售方支付
购房定金,而非先将款项汇入中介机构。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购房者可能会选择将
定金先行交给中介机构,随后由该机构负责将款项转交给售房者。定金在房地产交易中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对
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环节提供
担保,其具体金额应当由买卖双方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总额度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购房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
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他/她将失去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的权利;反之,如果售房者未能按时履行
合同义务,他/她必须向购房者支付双倍于所收取定金的
赔偿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