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相关
法规的前提下,阁下有权利直接向销售部门提交请求书,强烈建议他们立即全额归还所收到的
定金。众所周知,定金是
签订合同或者开始执行合同时,为
保证交易顺利进行,预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或等价实物的一种方式。为此,支
付定金的一方即被人们尊称为“定金交付人”,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则被称作“定金接收人”。依据现行法例,双方
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并达成共识,确定由哪一方将定金交付给对方,以作为对方债权的
担保措施。如果
债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履行
债务义务,那么该定金就应该抵扣相应的货款,或者被强制性地收回。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