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规则,对于
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告方,若其未出庭参与审判程序,法院有权采取
拘传措施。倘若经过两次拘传之后仍未能出席庭审,法院可依法作出
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必须到庭的被告进行
传唤,如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法院可再次传唤;若被告仍未出庭,法院有权实施拘传。第一百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若原告在收到
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院可视为其主动
撤诉;而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也可在被告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被告未出席庭审时的
处理方式以及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
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