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判为不合理的情形,可采取撤销该特定
行政行为并处以罚款的策略。而针对有关
征地的决定不尽人意之处,我们可以运用
行政诉讼的方法去处理。政府作为征地行为的主导方以及执行者,当我们对于政府及其
管辖单位乃至村级组织拟定的
拆迁及征地方案或其操作行为存在异议时,可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请上级政府部门对该征地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和流程规范,则有权撤销此项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若未按照补偿协议履行相应补偿义务,我们可以选择通过
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若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能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征地,导致村民财产遭受损失,那么我们可以就
侵权纠纷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民事裁决,可能要求涉事部门承担
赔偿责任、停止
侵权行为或者
恢复原状等。
此外,若征地部门在征地之前未能组织
听证会和座谈会,我们同样可以采取协商或调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征地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应支付的
补偿金额,但征地部门在实际
赔偿过程中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此时我们可以首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同时,我们还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共同参与调解,达成
民事调解协议,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最后,在征地部门发布征地方案之前,他们应当就征地范围、补偿项目以及补偿款项等关键问题举行座谈会和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降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
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