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明确规定,对于涉及
房地产纠纷类别的仲裁案件,其中的
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
诉讼败方一方承担;若涉案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部分
胜诉以及部分
败诉同存现象时,
仲裁法庭将依法依据原告、被告等各
责任主体在该案中的实际过错程度,合理地确定他们各自所应分摊仲裁费用的相应比例。至于
当事人如果能够在
诉讼程序进展过程中实现自行和解或者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达成共识并结案的话,那么他们也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各自需要承担的仲裁费用的具体比例。同时,《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亦明确指出,当当事人选择
申请仲裁解决争议时,必须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缴纳仲裁费用,而仲裁费用则主要包括
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两大类别。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第九条第一款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
责任人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