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允许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形主要包括由于情势变更所引发的交付延迟以及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的交付延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之约定,当
合同签订生效之后,若其基础条件出现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且并非商业风险范畴之内的重大变动,使得继续
履行合同对其中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那么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与另一方进行重新协商;如在合理期限内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当事人可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解除该合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具体案情,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或解除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