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其中一方可在婚前合法获取
房屋所有权,无论是否完全承担了
购房款项,此房产皆属于其所持有的财产。若在婚后双方共同负担购房款项,则当面临
离婚予以
房产分割时,获胜方需对另一方做出相应金额的补偿
赔偿。
2.若在婚前行双方同时资助购买的房产仅以单方面的名义注册登记,并在
离婚事件中,注册登记的一方认可了另一方的共同
出资,那么这处房产可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的分割处置;若注册登记方并不承认另一方的出资贡献,而未登记方又无法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的出资事实或者并非
赠予性质的出资,这时,登记归属的房地产就将被视作注册登记方的私有财产。
3.当有任何一方在
结婚前申请房贷购
买房屋,并且用
个人财产承担首次付款责任,副本房
产权利证书亦被登记在本人名下时,如在离婚
诉讼期间,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房产问题,并未达到适配的协议,法庭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判定该房产应归属于初始登记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