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发现所购商品住宅存在
施工质量瑕疵的业主们来说,他们应该在相关质量
保修期内毫不犹豫地向开发企业主张其履行维修义务的职责。然而,当这些业主因为自身怠惰导致错过了保修期限时,他们可能会无法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和支持。针对超过保修期限但仍需维修的住房,具体的维修方案取决于该住房的
产权属性。若此类故障仅出现在某位单独业主的室内,那么这属于业主的专属部分,业主有权自行雇佣维修人员或请求物业公司提供特别约定的服务以进行维修,当然,所有的费用都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若是涉及到整个房屋的共有部分,同样也可以请求物业公司进行维修,而所需的费用则应由相关联的业主按照各自所持有的所有权比例共同分担。倘若共有部分或者公共设施、设备需要进行大规模的修复、中等程度的修复、更新换代以及改造升级等工作,只要经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决议,就可以启动物业维修专项基金来完成这项任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