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宣布判决结果的,审判机关应于十日之内向
当事人发送书面
判决书;若选择定期宣判的方式,则须在宣判之后立即向当事人发放判决书。关于审判程序的第一步——初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按照
简易程序进行的话,则需在
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整个审判过程。对于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判期限应为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此期间内,具体的审判流程,例如何时开庭、开庭次数以及何时作出判决等,都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和决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判期限的,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如仍需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通常而言,无论是
民事诉讼法还是
刑事诉讼法,都未明确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下达判决,仅规定了案件的
审理期限,即自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
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
管辖争议期间并不包括在该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或者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
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