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房屋质量问题时,双方可本着互谅互让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妥善解决此事。倘若所涉物业尚处于
保修期限内,则房屋开发商应当无条件地履行维修义务。若由于业主方面原因而导致需自行修复的特殊情形发生时,相应的维修成本亦应由开发企业全额承担。至于如若出现其他各类特殊性质的质量瑕疵问题,则需要根据详细的事实情况以及具体
法规予以明确,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