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尚未
签署合同之
定金,部分情形可予退还,但另有部分则无法收回。依据我国处理房地产
买卖纠纷的相关
法规:若因其中一方
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未能与房地产开发商就
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达成协议,那么应依照现行法律关于定金的条款予以处理。然而,如果由于无法归咎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顺利订立,房地产开发商须将预付的定金全额退还给买受人。在此类情况下,由于未能成功签订
购房合同并非仅为
购房者单方面的过错,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购房者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然而,倘若双方已经签署了认购书,但购房者却未依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前往进行签约,此时便构成购买方违反合约,故定金将不再被允许收回。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