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处理
房产买卖争议的相关
法规及条文规定,若因一方
当事人之原因,致使未能成功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遵循法律对于
定金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倘若非因双方当事人之过失所导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署,卖方应无条件地将定金悉数退还予买方。在合同未能达成共识的特殊状况下,未能签订
购房合同并非仅由
购房者一方承担责任,房地产开发商亦负有相当程度的责任,购房者并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违约行为。然而,如若双方已签订了认购书,但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签约手续,即构成
买方违约,此时定金将无法予以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