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房屋预售合同时,务必要细致确认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确保预先存在有效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其次,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品项必须处在正在进行建筑施工且尚未竣工交付的阶段;另外,还需取得银行方面的认可;
最后,预购者与转手购买方务必按照规定签订相应的
转让合同并完成相关的手续办理。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
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