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成交合同通常由
主合同及相应的
补充协议组成。在主合同之上,必须加盖开发商的公章以及
法人代表方形印鉴。若该房产为地产
代理商所销售,还需由销售公司加盖公章。至于补充协议部分,涉及到物业管理内容的须加盖物业管理
公司公章。自合同经网络签订并进行备案之后,将生成一个唯一的备案号码,这一号码可视为
购房合同的编号,无需再向房管部门申请盖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是,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
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当事人以
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
调换形式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
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