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售房方未能在双方共同约定的合理时限内交付房屋,则构成了
延期交房之行为。对于推迟交房的卖方,买方有权向其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与卖方协商确定最终的合同履行期限。若催告函送达后满三个月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买方有权依法行使解除权,同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