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房者需向开发商提交书面
退房申请。购房者可以采用挂号邮寄、发送传真或拨打电话等方式,将退房意愿传达给开发商。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引发退房事宜,开发商应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倘若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关于退房事宜的
赔偿细则,则按照合约条款进行妥善处理,如果合同规定的
补偿金额无法完全覆盖实际损失,购房者还有权对此额外追究
赔偿责任。
2、开发商需要在收到退房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手续办理。当购房者正式提出退房请求之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并负责协助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的
购房合同手续。
3、开发商需在收到退房申请后立即退还购房款项。开发商在接到购房者的退房通知后,必须尽快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同时还须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未能顺利完成上述事项,自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之日起的第十六个自然日开始,直至购房者成功收回全部购房款项为止,开发商每日都应对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
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