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
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原告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则被告居住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有
管辖权。同样的,对于以不动产引起的各种
纠纷,如房屋买卖、
土地所有权等问题,都应当提交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审理和解决。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之为专属
管辖,它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方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凡是被划定为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他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均无权进行管辖。而不动产纠纷案件,正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所谓不动产,是指那些无法移动或者移动之后会对其使用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比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因此,当涉及到
房地产纠纷时,
当事人必须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