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权属”这一概念,我们理解为包括了房屋本身及其所附属的
居住权利、支配权力、
土地使用权益及其他特殊性质的所有权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归属性。在涉及到房屋权属的争议问题上,我们主张以平等互惠的原则作为基础来寻求双方的和解,若无法达成和解,则可考虑请求第三方介入并协助解决;如果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就需要依据房产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而当
仲裁程序结束后,若争议依然存在,则可以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