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涉及房地
产权益争议的审判程序中选择撤回
诉讼请求,可能产生的后续法律影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撤诉将导致实行的
诉讼时效重新进行计算;这就意味着在新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审原告享有再次提
起诉讼的权利。
其次,原先应该由被告承担的
诉讼费用,将会被转移至原告或者
上诉人身上。
最后,如果法院裁定同意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那么这将直接导致整个
诉讼程序的结束。这些潜在的法律后果对原审原告以及被告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慎重权衡其中的利弊得失。在处理房地产权益争议时,原审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决策,需要全面考虑到诸多因素,例如诉讼时效、诉讼费用以及诉讼程序等等。充分理解并掌握上述法律后果,有助于我们更为妥善地处理房地产权益争议,从而有效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
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
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