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确立的规则下,当涉及房屋买卖时,如果卖方出现违约行为,买方有权选择
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给买方;若买方拒绝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则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
合同义务,同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弥补买方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