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则无疑触发了违约行为,对此情形,
购房者拥有法定权利向该企业提出追究其
违约责任的诉求,并要求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以及比例,那么就应该严格遵循
合同条款进行执行;反之,若未作出任何规定,则可以参考相关法律
法规中的具体规定来妥善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针对
逾期交房所引发的违约金问题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计算准则,但合同中所约定的
违约金比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的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当房地产公司因长期延迟交房而对购房者造成的损害超出双方合约中约定的违约金时,买方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将违约金适度提升至实际损失的水平,同时要求房地产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