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与掌握住宅楼宇预售合同的核心要素如下:
首先,合同的主体部分,也就是涉及到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及购置者两个方面的内容,必须详细列出双方各自的相关信息,诸如姓名、地址等关键元素。
其次,关于预售的住宅楼宇的基本状况,这也是预售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需要明确记录预售的住宅楼宇所处的地理位置、具体坐落地点、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土地使用权获取途径、
土地使用性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住宅楼宇预售许可证编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类型、房屋竣工交付日期以及附带的房屋平面图等关键信息。
再者,关于面积的问题,预售的住宅楼宇的面积应该以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来进行计算,同时还需明确指出是指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抑或是其他类型的面积。
然后,关于价格的问题,也就是预售的住宅楼宇的售价,包括单价以及总价,比如每平方米的售价是多少元。尽管我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对住宅楼宇预售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预售款项实际收取的金额和期限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因此,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接下来,关于
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期限的问题,如果出现
逾期交房的情况,那么合同中就需要设定相应的免责条款。举例来说,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于某些特定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极端恶劣天气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商的交房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此外,关于房屋的使用性质,是用于居住、办公、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住宅楼宇。
再者,关于
违约责任的问题,包括
购房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责任以及预售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质量、数量交付房屋的责任。
最后,关于房地
产权属登记的义务,以及物业管理条款的设定,还有
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如选择通过
诉讼还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些都是预售合同中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条款或者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这些都需要在预售合同中加以明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
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
房屋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