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交付期限
逾期所产生的
违约金不应超过主合同约
定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但若其给
当事人带来的
经济损失严重,则此项违约金可适度调整至主合同约定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自房屋交付期限逾期之日起,
购房者便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