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交付验收期的问题,我们应当遵循具体的房屋销售协议来进行确认。如果所
购房产未能达到相应的交房标准,业主有权根据
合同条款适当延迟接收。
然而,如若业主并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且合法的理由提出延迟接收,则需依照已完成交付的情况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这样的决定无疑将给业主带来一定的
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