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商品房购买者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经过了三次书面催促且仍然未果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买方可选择解约并要求退还全部已付款项。
然而,这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即出卖方未能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交付房屋、买方已发出书面催促且时间超出三个月以及双方并未就解约事项达成其他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如果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
当事人也没有任何特殊约定的话,那么,在经过对方向其催促之后,行使解约权利的最长合理期限将设定为三个月。在此之后,若买方依然未能提出解约要求,则其解约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