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产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可采用以下三类途径寻求妥善处理:
1.首次应对策略的选择是,应当立即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督促其为主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维修服务,乃至采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
2.若无法通过与开发商的协商达成共识,业主还可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并协助解决问题;
3.最后,若前述两种方式均未能奏效,业主亦有权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业主完全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需要经历协商及投诉环节,或者在协商或投诉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前提下,直接诉诸于
司法程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