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到
小产权房屋交易引发的各类
纠纷问题,首要任务是明确各方
当事人的具体诉求以及其所提出诉求的合理性评估。以
购房者主张确认
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购房款项为例,这样的诉求无疑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其次,需要全方位地收集各类相关
证据材料,如买卖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文本、有关该小产权
房屋产权存在瑕疵的权威证明档、以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等。在完成证据收集工作之后,当事人不宜立即提起
诉讼程序,而应该尝试与对方进行最后的和解协商。若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无疑将对当事人最为有利。
然而,若协商无果,则当事人有权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正式提
起诉讼之时,当事人需提交详细的
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须根据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席庭审,并在必要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待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后,该起纠纷的处理过程便可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
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
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
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