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
当事人基于保护合同履行的目的,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
担保,以便
保证合同顺利继续履行的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购
买房屋所交付的定金能否得到退还,需要针对实际情形进行细致分析:
首先,若因
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未能签订
购房合同,例如有意停止履行购房
合同义务等情况,则定金可无需退还,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无法达成系由购房者违约所致;
其次,若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
签订合同,则应视为
开发商违约,开发商需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已交付的定金;
最后,若因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因素,如政策变动或
不可抗力事件等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则开发商有责任将购房者已缴纳的定金及其他款项全数退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