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文的
强制性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开发商的具体要求。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参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与买家签订的合同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买家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
购房款项,经过合理的催告期后,仍然在三个月内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解除权人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的申请,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特别约定,则在经过对方
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延长至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解除权。如
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
违约金调整的原则,即当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降低;反之,当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提高。调整的标准是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