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的情况下,仅仅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是不完全合理的。尽管接受房产与向开发商追诉其
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两个行为并不具备严格的时间顺序关系,且亦未有任何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在收楼之后便不可再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但若双方在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则需另行考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