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之
诉讼通常应向位于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若涉及到一般的房屋买卖事宜,则将由被告方所在地区域及具体实施行为地点共同
管辖。
然而,针对政策性房屋买卖及租赁纠纷等问题,应当在所争议之房屋所在地区域内的相关法院进行审理。这是由于此类纠纷被视为不动产纠纷的一种,因此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
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