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有权向其发出书面催告信函,就具体的合同最终
履行期限与出卖方达成共识,并敦促出卖方尽快履行相关义务。在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催告期后,购房者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出卖方承担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
违约金、
赔偿金等方式以弥补相应的
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