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售的
商品房因故延期交付的情况,依据相关
法规,开发商应当提前向购买该房的
消费者发出明确通知。然而,针对具体提前告知期限这一问题,却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在预售合同中有对此事项进行约定的话,则应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约定时间进行通知;若无此项约定,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需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消费者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