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开发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时,应承担每日0.2%-0.5%的
违约金。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并未严格规定违约金的具体额度,这属于行业内的普遍惯例与操作方式。此外,当一方
当事人未能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能满足合约中的约定标准,从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
经济损失时,损失
赔偿金额应等同于因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也包括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预期收益。但是,赔偿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经济损失范围。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