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签署预售合同之后是否可以选择
退房,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形:首先,如若您决定不再购买此房产,是由于该物业的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以致无法进行交付,或是在正式交付后经过严格的检验发现其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亦或是在交付使用后出现了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起居的质量问题,又或者是在
签署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将该物业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甚至擅自将其
抵押给了其他第三方,那么在此种情况之下,作为
购房者的您便享有申请退房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您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卖方存在着
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可以向对方提出
退款的请求,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您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而决定放弃购买,那么通常情况下要想成功地退房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在合同已经签署的前提下,没有正当理由而选择退房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您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