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
合同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然而,如果该比例过高或过低,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降低或提高这一最高限额。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明确指出:若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予以相应地增加;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同样有权要求法院适度地进行调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实际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一方违约后可能产生的损失所作的预估,而这种预估与违约后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不可能完全吻合。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官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设定预定违约金的目的,除了为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之外,还旨在避免违约后损失计算的繁琐以及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困难,从而使得当事人能够快速准确地确定自身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当事人希望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认为
违约金过高时,他们必须承担起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