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房地产预售合同时,我们必须着重关注以下几点重要事项:
首先,必须确保所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合法且有效的
法律效力;
其次,该预售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是正在施工建设阶段尚未完工的
商品房;
此外,我们还必须取得相关银行机构的审批和许可;在此过程中,应当详细告知开发商有关的预售情况;
最后,作为预订
购房者,务必与后续有意购买该商品房的买家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
转让合同,同时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办理工作。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