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开发商
延期交房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双方所签订之
合同条款,
违约责任应按照既定方式进行理赔。依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明文规定,若未对
逾期交房的
违约金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可依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这一期间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公开发布的、或由具备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鉴定确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计算相应的违约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亦对此有所规定,即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约定一方在违约情形下应向另一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
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