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之际,购买者所能拥有的仅仅是该项
商品房的期待权利而已。
(2)
商品房预售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国家的严格监管与干预。为了确保预购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施了一系列必要的限制措施,同时还推行了预售许可制度以加强管理。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买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潜在风险。在预售合同正式生效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测的因素,有可能导致商品房无法按期完工或者顺利交付,甚至在房屋竣工之后也可能存在各种质量问题,从而使得购买者无法真正实现对商品房的所有权。
(4)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公示效果,可以对抗第三方的法律主张。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