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相关法律
法规,在未获得
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
非法行为,该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应。
根据《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商在获取预售许可证前,严禁向第三方出售各类房屋,以确保交易公正、公开和
合法性。
然而,若开发商能够在买家提
起诉讼之前成功办理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可视为该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
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