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此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均需保持其平等、自愿并基于良好意愿的立场,能通过真诚、友好的交流和互相理解来达成和解协定,从而圆满地化解各类
纠纷问题。
(2)对于名义
抵押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向
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请求。这两项措施将有效地防止非法侵害行为发生,为
担保权益提供坚实后盾。
(3)通过
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即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等非诉手段得到妥善处理时,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具有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借助于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