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通常认为
订金应予退还,而
定金则不应被退还。
然而,若定金具备一定的条件,则可酌情予以退还:
(1)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
(2)收取定金的一方所履行的
债务与约定不符。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担保时,如因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定金进行处理;若因非当事人双方责任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出卖方有义务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