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
买房地产而预先支付的
定金的退还事宜,建议您尝试与卖方展开积极磋商。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和行业惯例,以下五个特定情形有助于您成功收回已支付的定金:首要情况是,若房地产开发机构未能按照先前约定的期限内将已被预定的房屋转售予第三方,从而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
购房合同,此时,该开发机构必须以双倍金额返还租户所支付的定金;
其次,若房地产开发机构尚未取得相应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由于其内部管理问题导致买卖双方无法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乃至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此种情况下,该开发机构须无条件地退还租户所支付的定金,并承担因此引发的全部
经济损失;
再次,若仅仅因为正式合同及其相关
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与预购意愿无关,从而导致无法签订具有实际效力的购房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各方均未违反任何合约规定,房地产开发机构应当全额返还租户所支付的定金;接下来,若预购意向书中对房价、居住面积以及空间布局等关键要素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且无法达成共识,这将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此种情境下,房地产开发机构应当将定金全额退还给租户;
最后,若由于各种无法归咎于交易双方的特殊原因导致购房合同难以如期签署,则卖方可无条件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