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房屋买卖争议的案件,在
上诉期间内应于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之内,以
书面形式向原审理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应诉方或其
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以向上级法院提请上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
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
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