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预售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明确约定有关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及标准。若在合同中已经详细列明了相关条款,那么违约方将有义务依照约定的内容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
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所约定的
违约金标准务必要符合合理原则,通常不应超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个上限。而当合同中未能明确违约行为的标准时,亦可以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进行严谨科学的计算,从而得出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
出卖人的原因,
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