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倘若
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解除该合同、要求归还房款或支付
违约金,则案件的
管辖权应归属于合同实际履行地或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若涉及到
不动产权利的确立、分割以及与此关联的
相邻关系等关键事宜,则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
合同纠纷而引发的
诉讼,其管辖权应归属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因
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其管辖权应归属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