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须于收到人
民法院关于缴纳
诉讼费用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计算7个自然日之内,按照通知要求支付相应的
案件受理费用。对于提出反诉请求的案件而言,反诉
当事人亦需于反诉申请被批准后次日起同样为期7个自然日内完成案件受理费用的交付。
至于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用,应由上诉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之时预先支付。若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情况,则各自承担各自的缴费义务。
此外,如
上诉人未能在
上诉期限内预先付清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将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在限定期限内补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