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与
债务关系中,收款收据并不能单独作为确凿
证据来证实其真实性的存在。事实上,例如录音或者录像等补充性的证据材料,只要它们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并且符合社会普遍的道德准则,同样是具备
法律效力和可信度的。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提供其他类型的证据,比如有
见证人亲眼目睹你们之间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的事实,或者是通过银行的取款记录、转账凭证,甚至是日常交流过程中所产生的短信、QQ留言等方式,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从而有力地证明
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得到妥善解决。如果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那么法院将会根据所有证据的综合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这之前,尽快寻求专业
律师的当面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