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我们将其设定为对于每延迟一天时间内向买方支付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作为
违约金。倘若
当事人因对已经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感到过高而提出
申诉请求予以降低的情形时,应当依据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来进行适当调整;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致无法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则可以通过申请增加违约金的方式来确定具体的金额。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