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过程中,若已缴纳
定金,原则上是不予退还的。所谓定金,即为确保契约之履行,由签约各方预付一定数量之金钱以做
担保之意。定金之担保特性便使其在原则上难以退还,然而倘若系由于对方的过失或疏忽引发未能订立展期或致使合同无法达成,则可提出向对方索取两倍定金之补偿请求。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